男子醉驾酿事故 累计社会服务30小时获检方不起诉
11月1日凌晨,浙江瑞安的张某在喝完酒后开车回家,途经塘下广场北大桥附近时,撞上一辆停在桥上的人力三轮车,致三轮车主擦伤,两车不同程度受损。事发后,张某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,并赔偿三轮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。经血样检验,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,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按我国刑法规定,张某醉酒驾驶应处一个月以上、三个月以下拘役,然而张某并没有受到拘役处罚,这是怎么回事呢?
“情节轻微 如实供述”决定不起诉
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金亮亮:本院认为,犯罪嫌疑人张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能如实供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7条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,决定对张某不起诉。
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,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,且没有司法机关规定的从重情节,酒精含量又在140mg/100ml以下,且已调解赔偿,基本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。
在征得张某同意后,由“爱心顺风车”公益组织安排其学习交通规章、担任交通劝导员,在交警规定的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等公益服务,达到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该公益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,出具书面考察报告,瑞安市检察院根据反馈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。
11月27日,张某完成自愿社会服务30个小时,拿到了瑞安市检察院的“不起诉决定书”。
帮教对象 张某:本来出了这个交通事故要被拘留的,政府检察院有这个平台,经过交通劝导,弥补一下自己,感觉挺人性化的,挺好的。
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应维新:我们想通过政府购买公益组织服务的形式,来对醉驾的当事人进行文明劝导等工作,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醉驾的社会危害性,然后提高法律意识,增强交通意识,从而达到刑法的目的。
以服务换刑罚 醉驾是否被“轻判”了?
从2011年5月1日,刑法修正案(八)正式施行后,醉酒驾驶正式被列入危险驾驶罪,饮酒驾车也得到了更严厉的惩罚,那么浙江瑞安这次出台《关于“醉驾”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》是否对酒驾“松绑”了呢?
2017年1月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办理“醉驾”案件的会议纪要》的通知,要求更加稳妥地惩治“醉驾”犯罪。实际上是根据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明确对“醉酒驾驶”案件应该却别对待,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。实际上,瑞安市这次出台的意见是,正是在这份通知上提出来的。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表示,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“醉驾”只是其中情节较轻的一部分。
应维新:规定酒精含量80mg/ml以上140mg/ml以下可以做不起诉处理,那么140mg/ml以下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还有几种情形,从重的情形是除外的,比如说造成他人轻伤、有造成交通事故、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能不起诉,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,有醉酒驾驶营运车、公交车、危险品运输车、校车、单位员工接送车等等,还有无驾驶证驾驶车辆的,不能做不起诉处理。还有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,或者倒退汽车进行醉酒驾驶的,也不能做不起诉处理。
即便符合浙江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,检察院还会进行再次遴选。
应维新:对态度好的,能够教育好的,可以从轻处理;对态度不好的,没办法教育的,有的是多次醉驾的,我们都是给他从重处罚的。
30小时公益服务 如何评判监督?
张某成为第一个以服务换刑罚的人,张某参与公益服务的30小时他都做了什么呢?在路口指挥交通、劝说不按规定行驶的人、搀扶老人过马路等等,按照要求,张某需完成积分奖惩表中规定的所有社会服务内容,且累计总得分超过80分才算合格。在积分奖惩表中设置了“必修”、“加分项”、“扣分项”等三个栏目,清楚罗列了每一项内容所对应的具体分值。其中就包括完整参加交通文明劝导知识培训、组织亲友(3人以上)观看交通宣传视频、主动参与协会组织的其他公益活动30小时以上等内容,如果出现劝导不积极、玩手机、未按规定穿着、迟到、早退等现象,累计三次以上就会取消帮扶资格。那么帮教对象参与公益服务的表现结果又如何评判监督呢?
应维新:我们要求公益服务的组织必须采取三化,一个是菜单化,服务的内容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里面几条的内容,像菜单一样把它列出来,几条必须要完成的;第二个,完成情况的程度到底怎么样,我们都严格要求他,而且实行一票否决,第三是公安机关去监督,检察院也去监督,而且司法局社区矫正的,也去监督,所以说是三个机关一起去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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